关于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调查与思考 |
| 作者: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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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实施干部考察责任制的做法和作用 针对考察工作责任不够明确、考察的随意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等问题,2000年6月,余姚市制定实施了《关于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程序、考察人行为规范、责任追究办法等作出了硬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主要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原则。要求干部考察工作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实事求是、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干部考察的具体责任。重点划分组织者、考察者、谈话对象等各自在干部考察中应负的主要责任。三是明确了干部考察的程序和要求。主要规定了干部考察的方法步骤、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和有关要求内容。四是明确了干部考察的纪律和责任追究形式。规定了①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准隐瞒问题、掩盖事实真相;②严守机密,不准直接、间接地泄露考察情况;③不准借考察之机向被考察单位要求或暗示照顾自己的某些特殊关系;④不准未经允许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情况;⑤不准接受礼品馈赠,保持清正廉洁等五个方面的干部考察纪律。追究责任的具体形式为:1、对因工作责任性不强、作风不深入,导致考察失实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调离组织部门;2、对蓄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3、对考察谈话对象知情不谈或提供虚假情况,甚至误导,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4、对因考察方案制订不严密,忽视了一些该了解到也能了解的问题而未能准确掌握真实情况的,组织者要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近年来,余姚市对拟提拔的60多名副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中,由于认真执行了干部考察责任制暂行办法,从考察方案制订、考察者的责任落实、考察材料的撰写等方面都比过去有较大改进和提高,干部经公示任用后,基层群众反映产好。 通过建立实施干部考察责任制,对增强考察人员的责任,提高干部考察质量,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和落实了责任。改善了组织部门仅凭干部个人素质和自身的觉悟进行工作,缺乏在制度上、体制上对自身干部进行约束的状况。二是能够从源头上防止“买官卖官”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为从制度上净化干部队伍提供了机制保证。三是能够促进加强组织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四是能够增强考察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考察人员加强学习,钻研业务,认真细致地工作,有利于考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建立实施干部考察责任制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一是确定目标的模糊性。考察干部可以就干部队伍的年龄、文化、性别以及专业结构等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但更关键的是对干部内在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水平等比较难以提出具体、量化的目标。同时,面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干部活动范围越来越广的特点,干部考察缺乏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要求的各具特点的考察标准。 二是主体素质上的局限性。从领导层面看,反映有一些领导对干部任用人选在考察前已经有明显的倾向性,并且意图表露较明显,结果出现上级领导的主观判断往往得到充分重视,而对考察意见有时却不同程度地被否定、搁置或忽视,有时甚至领导意见即为考察意见。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基层干部群众的组织观念淡化、功利化趋向增强,在反映情况、评价干部时,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意识日趋淡薄,使得在干部考察时听取真话、掌握实情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是考察对象的可变性。干部考察的对象是人,人的思想素质具有可变性和隐蔽性。分析某些腐化堕落分子的人生轨迹,演变需要一个过程。考察任用他们之初,或许盛赞考察者发现了人才,是伯乐。许多年后其丑行败露,也许已记不起当初的考察者是谁;即使记得,他也许不在其位子,导致难以追究考察者失察的责任。 四是考察管理体制的单一性。由于各行各业、各级各类不同岗位对干部特殊性的要求是千差万别的,就考察者来说,其一个人的认识程度总是有一定限度的。若以其“有一定限度”的知识面去考察“千差万别”的人,出现失察就不仅是有可能的,甚至是在所难免的。从这一意义说,即使真的出现失察,当真去追究考察者责任,理由也显得不是很充分。 五是考察干部手段的局限性。目前考察干部的方式方法还残留着计划经济的烙印,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看有时还显得陈旧落后,与“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还有较大距离。考察手段的局限性必然带来识人视野的局限性,就有可能出现看错人或耽误人的失察现象。这种由于考察手段局限性带来的可能导致的失察,其责任显而易见是不该归咎于考察者的。 六是考察程序的随意性。主要反映在,从考察环节看,有时有简单化、程式化和突击性、临时性的倾向,实用主义倾向较为明显;从考察时间看,有时往往集中在选拔任用之前和离任调任时,而对干部平时的表现考察了解较少;从接触层面看,有时同领导干部层面接触得多,同一般干部和群众层面接触得少。直接谈话多,间接了解少;从考察方式看,有时听干部自己述职和看书面总结的多,采取个别谈话听情况多,注重专项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情况的少。 七是谈话对象及相关部门的无约束性。谈话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难以落实,谈话对象是党员干部的相对还好点,如果是一般群众,不愿反映,不敢反映,随便反映,虚假反映等,也毫无办法,即使有的虽具有故意的行为,你想追究他责任,也相当困难,他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认为他了解情况不全面,认识片面之故,他只谈了自己的看法,听不听、用不用是你们自己的事等。 三、建立实施干部考察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1、强化干部考察的责任意识。把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作为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强化干部考察责任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选拔任用德才兼备干部的责任意识,消除在追究干部考察责任中存在的一些思想顾虑,大力倡导一种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勇于对党和事业、对干部和群众负责的思想。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按照政治坚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工作出色的要求,从坚持党性观念、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转变工作作风三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 2、明确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是确定实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必须要坚持的原则。这是方向和根本。如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违纪必究等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干部考察的程序。严格遵循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撰写考察材料等基本程序。三是确定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形式,构建干部考察任用责任体系。要明确组织领导、考察人员、谈话对象、有关部门等各自在干部考察中的责任。对违反考察规定的,要按界定的责任内容,追究各自的责任,并做到“五个必查”。(1)凡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必查。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查处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后,在提拔任用这类干部时,考察人员提出了可以任用的意见或没有如实记载被考察对象问题的,一律追究考察人责任。(2)群众有反映的必查。凡是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而干部考察人员没有考察清楚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一律追究责任。(3)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必查。通过年度考核或综合经济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部门核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除特殊情况外,凡是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部考察人员建议任用或没有提出异议的,一律追究责任。(4)考察对象隐瞒问题的必查。在干部考察中出现的涉及考察对象的一些重大问题,如购置房产、入股投资、家庭要事、出国考察和参加社团等重大事项情况,被考察对象应主动告知单位组织和考察工作组,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一经查实也要追究被考察对象的责任。(5)对故意捏造事实的必查。对谈话者蓄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对干部考察情况,应选择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作适当的公开和反馈。并向群众公开被考察对象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能力等有关情况。对拟任用的被考察对象,公布拟任职务岗位职责要求和岗位能力要求,以接受群众的评判。二是实行考察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持证考察制度。各级组织部门的考察人员应由上级组织部门定期进行组织考试和考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考察人员核发考察工作证,并做到每三年或五年组织资格认证一次。干部考察人员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应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证,并向考察对象和谈话对象说明考察目的任务和具体内容要求。对未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证而进行干部考察工作的,谈话对象有权予以拒绝。对在考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组工干部应取消考察资格。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差额考察制度。在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和干部提任、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考察组对每个领导职位应确定至少由2名或2名以上的考察人选进行选优,并把每个职位考察的2名候选人统一提交常委会进行民主投票表决,确定最佳人选。四是建立干部“八小时外”考察制度。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走访了解、问卷调查和设立监督电话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思想言论、行为表现、接触范围、兴趣爱好等方面的情况。五是建立干部考察举报奖励制度。党委向社会公开设置干部考察举报网络、电话、举报箱等,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视举报贡献大小,在保证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分别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六是建立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人员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 |